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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江湖险恶陷阱多 股市不靠谱银行产品零收益
来源:钱经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04-17  

        外汇:“网络炒汇”血本无归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已经渗透到金融等各个社会领域。各银行提供的“网上理财”、“网上外汇买卖”等金融服务,在活跃了外汇市场的同时,极大地便利了投资者,受到了青睐。在股市振荡当下,炒汇的广告又开始在网络及现实生活中活跃起来。有些投资者却并不知道“网络炒汇”业务是幕后暗藏陷阱的、非法的外汇交易行为。

  陷阱特点:鼓吹炒汇高收益双向获利,拉人参与网上操作

  2007年底,家住深圳的李女士经过朋友介绍加入了一个的炒汇平台,首期投入了3万元人民币,在美国汇丰银行开了户。随后,开设交易系统的投资公司指定了一名所谓的操盘手,为他代理所有交易。刚开始的时候,李女士通过操盘手赚了一些钱。但不久操盘手通知他汇市震动,需要追加保证金,否则交易商就强行平仓。想到一旦平仓就会血本无归,李女士开始四处借钱追加资金。而操盘手随后仍不断来电话要求追加保证金。当累计投入10万元保证金后,投资公司以亏损为由强行平仓,李女士分文不剩。事后李女士本想报警,随后却发现,这样的网络炒汇是根本不允许的,受到的损失也无法追回。

  所谓“网络炒汇”,一般是由境外投资公司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并经过我国境内中介公司,即所谓的投资咨询公司或个人,网罗境内居民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一种交易形式。这种“网络炒汇”交易不仅具有较强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而且其交易渠道没有保证,交易本身也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中介声称“200倍杠杆,汇市每日波动100个基点,只要做对50个点资金就翻番”。听起来是一桩收益巨大的投资,但前提是“做对”,换个角度来说,200倍杠杆下只要做错50个基点(0.5%)你就血本无归。“网络炒汇”通常有如下风险:

  1、其网络交易平台系统所显示的汇价与正规外汇行情分析软件上有别。据了解,在银行做实盘外汇买卖中出现的汇价最高点和最低点始终未在“网络炒汇”的交易平台中出现。在交易中,交易人最终成交的价格点位与确认的报价点位总是存在差异。

  2、在“网络炒汇”的交易平台上交易,时常会莫名其妙地出现断电或网络故障,交易人不得不利用境内中介公司提供的电话号码做电话委托交易,交易的结果同交易人想要的结果总是不一致。

  3、交易的代理人经常以自己所谓的“专业”判断,误判汇价走势,造成交易人的错误操作,或强制交易人买空卖空,造成交易人的亏损。从有关部门掌握的“网络炒汇”交易资料看,绝大多数交易人都是先小赢几手,最终以大亏告终。

  4、“网络炒汇”交易无任何保障。据了解,交易人交存的保证金,都要先交存入境内中介公司指定的某个人账户。这样,交易人即使想中止交易,也很难拿回属于自己的资金。

  钱经提示:

  外汇投资应在具有相关资质的银行办理,目前市面上已经推出保证金交易的主要包括:中行的保证金外汇宝,交行满金宝,建行的个人远期外汇交易,工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外汇投资同样存在风险,趋势判断和风险控制需要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积累,初涉外汇者应控制仓位降低风险。

        房地产:当安家梦遭遇“霸王条款”

  买房是人生大事,不管是自住还是投资,在购买时都应擦亮眼睛,以防一时不察抱憾终生。“买的没有卖的精”,由于房地产企业的强势地位和消费者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防不胜防。

  陷阱特点:“霸王条款”做伏底,发生纠纷有口难辩

  据深圳晚报报导,市民刘先生相中了福田区一个新楼盘。看完楼盘后,刘先生仔细查阅了开发商在售楼处大堂公示的各种证件,包括房地产买卖合同和附件的范本。之后交纳定金4万元认购了两套房。5天后,刘先生交清了两套房子的首期款,共31万元。正式签约时刘先生突然发现开发商在合同中突然冒出一份此前从未见过的“补充约定”。这份附件第一条规定“售楼书等宣传资料、各类广告和模型中的内容、数据或以口头方式表述的关于本项目的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严重影响了投资者权益。

  此类事件并非个案,刘先生出于法律人士的敏感发现了问题。而更多投资者没有细看就签下合约,交房时发生纠纷有口难辩。之所以称之“霸王条款”,因为它们往往限制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开发商和投资者地位不对等。常见的“霸王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本签订后协议签订后,乙方到期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乙方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2、出卖人为本项目制作之一切介绍、宣传及广告资料包括建筑模型,仅供买受人参考,有关内容均以《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

  3、若乙方违反合同中约定之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所付定金不予返还。

  4、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下列项目权益属于卖方:会所,小区停车位,泳池,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各类球场等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

  5、委托人与另一方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方或合同解除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用二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与房产卖方达成交易协议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违约的,委托人同意将卖方赔偿的定金的50%支付给中介人,作为中介人之中介服务费。

  6、乙方必须同意以约定的房价、付款方式,在甲方通知成交后的当日与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7、如果因业主违反了有关装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业主扣留或没收工具。

  8、如果业主违反公约中关于业主的有关义务规定的内容,物业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强制措施。

  9、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小区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及保险关系。

  钱经提示:

  商品房买卖,金额大、周期长、主体复杂、涉及因素多,可设陷阱处多不胜数,也防不胜防。对购房者而言,最要紧的是选择实力强、信誉良好的发展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分清房地产合同中的“要约”与“邀请”,以及“定金”和“订金”的内涵界定,搞清合同赋予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遇到弄不明白的地方,要多请教有经验的人士或房地产法律专家,对合同中的补充协议要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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