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河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女事主王×因“克隆存折”状告某银行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王×未能妥善保管作为取款依据的储蓄存折账户信息及交易密码、对自身账户存款安全不积极采取保护措施,是诱发并造成其存款被冒领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定王×对被冒领的存款自负70%的损失,银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25800元的损失。事后,王×表示不服,称将上诉。
存折内的8万元不翼而飞
王×诉称,2008年1月3日下午,她到某银行天河工业园支行打印登折、查询存款明细并取款,意外得知本应存有数万元存款的账户中只余下人民币395.24元。后经查核,该账户存款人民币86000元于2008年1月2日和3日分别在广州市花都区的三间银行网点被三名男子取走,共86000元,所用的就是王×的“存折”。而王×一直使用的存折,事后已被银行人员鉴别确认为真存折。
王×表示没有委托他人或自行取走上述款项,故要求当事银行为其办理取款86395.24元,但遭拒绝。她认为其与被告之间依法订立了储蓄合同,公民存款、取款自由应得到支持。银行无权拒绝向其支付合法储蓄存款,故起诉要求银行履行兑付存款86395.24元的责任。
银行方面认为,监控录像及支取的业务凭证,均可证明其已向王×履行了支付86000元存款的义务。银行已就银行存折密码的重要性向王×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取款人取款时也已尽到了谨慎的审查义务,没有过错。银行支付86000元是凭王×的存折及私人密码支付的,整个支付流程符合银行的规定,不存在任何过失。王×未妥善保管存折密码,多次向第三人泄露密码存在过错,所以其应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认定银行方负有责任
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的储蓄存折中均没有上述各次取款交易的记载或打印痕迹。故可推断,提取案涉的86000元所使用的储蓄存折是不真实的。这说明,银行交易系统对储蓄存折真伪的鉴别存在缺陷。另外,付款银行未采取相应措施来检验交易的真实性,以保障交易安全,向持有不真实储蓄存折的取款人支付了王×的存款,违反了正当付款的义务,存在过错。此外,王×虽然认为密码的泄露是由于银行的过错造成,但并未提供相关的合理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当事银行只须承担30%的责任,赔偿王×2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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