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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如何不再"难"?曝光保险公司拒赔的14大理由
来源:理财周刊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3-16  

(提要)买保险就是买保障。但不少消费者反映,保险是买时容易赔时难。总是被拒赔的经历,难免让人消沉。

  如果消费者投保前能多留意一下细节、多看下保险条款,诚实告知;保险公司能满怀责任感,合理承保、公正理赔、诚实守信,很多拒赔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理财周刊》:拒绝拒赔

  常听人说:“保险真是买时容易赔时难。”

  但也有人说:“真好,多亏我当时买了那份保险。”

  保险消费者为何会产生如此截然不同的看法?在记者看来,最重要的可能还在于,有些人顺利得到了赔付的保险金,体会到了保险带来的好处;但有些人却没能顺利拿到赔偿金,不论原因何在,对保险公司多少有些怨言。

  在社会上,保险“理赔难”已是令消费者最不满的一件事,也确确实实影响了一些人的投保积极性。

  消费者为何会赔不到钱?

  那么,为何会被拒赔?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大家首先要有一个概念,保险并非有险必保,也并非有保必赔。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所谓期望越大,失望越大,把期望值事先稍微降下来点,说不定就不会那么郁闷了。

  事实上,获得有效赔偿需要满足多个要素。

  首先,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若超过了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钱,很多时候还与保险期限有关。保险事故发生时,要看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在等待期(观察期)内,进行索赔时,是否还在索赔时效内,这些都与保险公司是否赔钱直接有关。

  保险公司赔不赔钱,赔多少,还与客户要求赔偿的金额有关。如果一份保单约定最高赔偿金额为10万元,投保方已经先后拿到了6万元的理赔金,那么万一再发生保险事故,消费者最多只能拿到4万元理赔金,超过部分就会被保险公司拒付了。

  在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中,消费者在投保时,未能做到实告知占,也占很大一部分比例。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投保人需要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很容易令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

  另外,比如,有些投保人未能按时缴纳保费,直至过了“宽限期”,此后保险合同就会失效,万一发生了保险事故,也会被保险公司拒赔。

  还有,在申请理赔时,若缺少必要索赔单证、材料等情况,也会被拒赔。如果超过了理赔请求权的时效,或是谎报保险事故,自然也很容易被拒赔。

  保险公司为何拒绝赔钱?

  换个角度看,保险未能赔,更多的时候,并非投保方、消费方的责任或无知,毕竟在信息不完全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是出于弱势地位的。作为强势方的保险公司,无论有多少苦衷,你毕竟是比消费者要有更多的资源、更多的资本、更多的人力、更强的社会资源,必须要为自己发出去的拒赔通知书负责。

  比如,在“可赔可不赔”的案子里,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通常会找一些理由搪塞,对于“可赔”的理由、事实却视而不见,最后给予被保险方拒赔结论。而大部分消费者本身是没有保险、保险法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对保险理赔的技巧也几乎不懂,很容易就被动接受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

  还有一些保险营销员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推销保险时随意夸大保险责任,而对除外责任则轻描淡写或避而不谈,诱导客户盲目投保。一旦出险,客户来报案了,却发现根本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这样就容易产生纠纷,导致客户形成“理赔难”的印象。

  再有,我国保险业务近年来发展非常迅猛,但相应的是,保险理赔专业人员的发展还不是很快。查勘、定损、核赔等人员中,一部分人员的专业技能还不是很强,在一些较为复杂的理赔案中,调查取证工作困难,结案定损意见也分歧较大。还有少量理赔部门的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对于需要客户提供的相关材料,不是耐心地一次讲清,而是想起一个说一个,致使客户跑了许多冤枉路,无数次返工之后,令消费者产生“理赔难”的印象。

  此外,保险营销队伍的流动性大,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配备数量少,理赔案件数量多,这些客观实际困难,有时候也会造成了保险公司理赔工作有困难,不愿积极主动地去帮助客户搞好理赔,真是叫“心有余而力不足”。

  我们如何“拒绝”拒赔

  无论如何,作为消费者,我们不希望买了保险后,却起不到保障作用。

  作为保险公司,你的保险理赔是保险产品与服务的重要一环,也是体现保险保障功能之所在。不想让你的“理赔难”成为一种典型现象,不想被社会特别是消费者、媒体所诟病,你就得加强自身“内功”的修炼,尽量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为了尽量不被保险公司拒赔,我们建议广大的保险消费者,在投保前,就得“做足功课”,看清保险条款。在投保的时候,针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代理人的询问,要做到“有问必答”。特别是对于比较重大事项,健康状况、病患史、年龄、职业等因子,一定要如实告知。当然,反过来说,保险公司没问你的,就不用主动说了,因为我国新保险法已经明确规定,我国保险行业投保时,采用的是“询问告知”方式。不问不答。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没问过的情况,今后若发现有什么不妥,也不能追求被保险方的责任。

  顺利通过保险公司的核保后,在保险存续期内,若发生了的特别重大的事项,投保人要主动、适当通知保险公司。比如,把自己的车子转卖给他人之后,根据新保险法精神,投保方或承继方可以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一下,免得将来发生事故后有纠纷。

  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也要秉着坦诚的态度,主动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等。

  消费者所做的一切努力,目的其实就是拒绝保险公司将来那一纸“拒赔通知书”!

  作为保险公司一方,对代理人、内部员工的展业行为、服务流程等,最好能有严格的规范,千万别在“事前误导消费者,事中不管消费者,事后拒绝消费者”。

  除了遵照我国保险法的精神规范,遵从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保险公司除了要尽量做到合理承保、公正理赔外,建议他们还可以多做一些消费者教育的工作,广泛传播的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增强与市场、消费者之间的互动。

  最后还得说一句,虽然保险公司也是以盈利为目标的商业机构,但也要考虑到“保险”——这一独特的社会稳定器作用,在理赔时不要“无理争三分”,该赔的时候还是得赔。过多拒绝理赔申请,会令消费者和市场产生逆反心理,并非明智之选。

  《理财周刊》:保险公司拒赔的14大理由

  文/本刊记者 陈婷 邢力 张安立

  (提要)通常保险公司在拒绝赔付保险金时,会找出一大堆理由来,其中很多是和客户的行为相关的,在此我们列出了保险公司拒赔的14大理由,保险客户可以逐项对照,将拒赔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真要觉得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合理,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为自己讨回公道。

  拒赔理由之一:未如实告知

  案例:2003年11月30日,张红(化名)与某寿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王刚(化名,张红的丈夫)。2007年12月9日,王刚被查出患有肝癌,后张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拒绝赔付保险金,同时决定终止保险合同,理由是张红“过失未如实告知”。

  但张红称自己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王刚是乙肝患者,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但在庭审时,保险公司则向法院提交了王刚向医生陈述的患有乙肝20多年的病历记录。

  法官认为,张红虽不是故意带病投保,但她是可以知道被保险人长期身患疾病,主观上是有过失的。最后,张红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同意这一申请。缴费五年之后,张红及其丈夫却未能获得希望中的保障。

  分析:这样的真实案例我们已经不是第一次听说,在签订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能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以致引起纠纷,甚至导致无法获得赔偿。

  通常,消费者在购买寿险或健康险产品时,投保书上通常都有健康告知一栏,要求被保险人就自身健康状况以及既往病史进行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因过失未进行健康告知的,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而一旦出险,保险公司也多以“带病投保且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当然,随着去年我国《新保险法》实施后,张红将不会被拒赔。

  因为新保险法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A16),具体表述为: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少保险消费者有这样的体会,投保的时候,在健康告知那一栏,代理人会让自己全部打“否”,不论被保险人、投保人是否有过往疾病史、吸烟史等。但是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会从各大医院去调取病历,最后给一句“你当初没有如实告知,我们不赔。”

  事实上,这样对消费者是很不公平的。

  因为在投保时,大部分消费者是因为疏忽或过错,没有如实填写健康史,甚至一部分还是保险代理人“教导”的,只有很少量是故意隐瞒,或可以骗保。不论何种原因,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其实是有能力调查到投保方健康状况的。但保险公司不做这个主动调查、核保的工作,只是按照投保方填写的材料判断。结果,发生事故后后,又说被保险人、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所以拒赔。

  为此,我国新保险法也是与国际接轨,新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一方面明确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上,保险公司必须先行询问,也就是“询问告知”原则,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义务。一方面认定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承保过后两年内,如果发现当初有重大病史未告知的,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两年过去了,保险公司仍然没发现情况,或是发现了情况但不与被保险方沟通,等到发生时候了再以此为理由拒赔,就不能成立了。

  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这样的利益保护机制意义重大。

  今后如果因为类似的原因被保险公司拒赔,消费者一定要心里有数,自己具体到底是什么情况,能否用这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来反驳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TIPS: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提醒消费者,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秉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老老实实”地填写健康告知书上的各类书面询问(请读者注意,投保方只需要对保险公司的书面询问做出回答),即便本身已经患有一些疾病,或是曾经患过一些疾病,也不一定带来拒绝承保的结果,反而是对投保方将来正常理赔的一个有力保障。

  比如,“是否患有或曾患有肝炎”是各家保险公司投保单中都列明的一个常见问题。这个问题本应很清楚,很容易回答。但和前文案例中的张红一样,不少人可能不敢填“是”。为什么?相信很多人都是一种惧怕心理——害怕对自己身体不健康情况的如实告知会引起保险公司的拒保,或者加费等对自己不利的结果。

  但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事实上,按照投保书上的要求如实告知自己目前的身体健康,即便自己曾经或者现在有一些生病、吃药的情况,也不一定会“买不到保险”或加费、拒保。反之,隐瞒一些重要事实,即便让你按普通价格买到了保险,最后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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