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交房当日要求业主签一份承诺函,确认“开发商在交付房产过程中已履行各项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业主签字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业主的承诺视为其放弃对开发商追究逾期交房责任,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4年3月5日,黄女士与福州一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方式为预售,购房款38万元。双方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黄女士,如逾期交房,自2005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开发商按日向黄女士交付已交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黄女士依照约定付清购房款。2006年1月21日,开发商向黄女士交房,双方在办理交接手续时,黄女士在对方提供的承诺函上签字,确认“开发商在交付房产过程中已履行各项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同年3月,黄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黄女士提出,承诺函条款中开发商“不存在违约行为”的表述是指开发商在交房当日不存在违约行为,并非整个售房过程。开发商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该条款无效。
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诺函关于开发商“不存在违约行为”的表述含义明确,业主在上面签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视为其放弃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的责任,黄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调查显示:近八成购房者表示购房考虑开发商品牌
中国指数研究院近日公布的一项网络调查显示,有77%的人表示在买房时会考虑购买品牌房地产开发商的产品。
调查显示,有86%的参与者认为品牌建设对于开发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其中,有50%的人认为企业品牌的突出内涵表现在“产品质量”上,28%的人认为体现在“社会口碑”上,10%的人认为体现在“企业实力”上。
业内人士:购房者莫盲目追捧外资银行房贷产品
房贷业务不仅是中资银行嘴中的一块“肥肉”,外资银行也对此虎视眈眈。目前,汇丰、花旗、渣打、东亚等银行已经全面开展了对中国的业务,并纷纷将个人二手房贷款作为快速拓展房贷市场的切入口。
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外资银行进入国内金融市场,既有优势,也有劣势,消费者应该予以正确的看待。他们建议,消费者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银行,而不是盲目的选择外资银行。
小户型供应远未达到需求 购房者排号仍难买到房
“一共400多套房,我排在1500号,根本买不着。”昨天(30日),购房人白先生从某小户型项目售楼处失望而归。去年颁布的“国六条”规定无论是单个项目还是区域总量,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都必须占70%。从今年4月底起,首批通过此项新规划要求的项目陆续入市。然而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批小户型的供应量远未能满足市场需求,购房者仍得靠排号获得购房权,像白先生这样排了号也买不到的人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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