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买卖证券时,应缴付费用如下: 1.佣金
由2003年4月1日起,经纪将可与其客户自由商议佣金收费。
2.交易征费
由2006年12月1日起,买卖双方须分别缴纳每宗交易金额0.004%的交易征费(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试验计划及交易所买卖基金之庄家交易则获豁免(沛富基金〔股份代号:2821〕除外)。
3.投资者赔偿征费
因为赔偿基金的净资产值已经超过14亿元,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2005年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征费)(修订)规则,于2005年12月19日起暂停投资者赔偿征费(即:买卖双方各付每宗交易金额的0.002%(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
4.交易费
买卖双方须各付每宗交易金额0.005%的交易费(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予交易所。试验计划及交易所买卖基金之庄家交易则获豁免。
5.交易系统使用费
买卖双方均须各付每宗交易港币0.50元的交易系统使用费。至于经纪是否会将交易系统使用费转嫁投资者,则属其商业决定。
6.股票印花税
除非另有指示外,股票转让时,买卖双方均须分别缴纳每宗交易金额0.1%的股票印花税(不足一元亦作一元计)。所有股票期权庄家经销交易、试验计划及交易所买卖基金之庄家交易则获减免。
7.转手纸印花税
不论股份数目多少,每张新转手纸须缴纳转手纸印花税港币5元予政府,由注册股份持有人,即卖方负责缴付。
8.过户费用
不论股份数目多少,上市公司之过户登记处收取新发股票费用,收费每张港币2.50元,由买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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