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当“稳健型”和“进取型”份额均达到了一年期存款利率+3%的收益回报后,“进取型”产品的投资者就可以享受到“杠杆”所带来的收益放大效应了。假设总体投资收益回报超过了6.87%,那么总投资计划的收益每增加1%,“进取型”份额的收益就增加1.8%,而“稳健型”份额的收益增加0.2%。
对于不同的投资者选择“稳健”或是“进取”,都各有利弊。“稳健型”投资者可以通过总投资计划的设计,达到固定的收益,同时在投资标的表现向好的情况下,有机会获得额外的浮动收益。“进取型”投资者则能在“稳健型”投资者获得预定收益回报后,获得1.8倍的杠杆放大投资回报。当然,放大回报的实现也需要付出代价,“进取型”除本身投资失利外,亦有义务保证“稳健型”投资者收益回报的实现。但中行在这一产品中设定了“最高亏损额”比例为“进取型”投资额的20%。
代表产品3:光大某新股申购产品
与工行和中行的两只产品中客户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的“分级”所不一样,近期光大银行所推出的几只新股申购理财产品中,则采用了与信托产品相结合的投资方式。投资者通过银行理财产品所进行的投资份额,将投向于信托产品中的“优先受益权”部分。换句话来说,在信托计划中进行了“分级”的份额与收益分配设置,但银行理财产品的投向则为信托产品的“优先”部分。
光大的产品设计人员介绍说:“这一类型产品主要是针对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而设置,在获得稳定的收益回报的同时,还可以从信托计划的总体收益中获得收益补偿。”
原来,在这款产品中,将理财产品收益回报与信托计划的总体收益回报进行了关联。当信托计划年化收益率(Y)小于6%时,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R)固定为5%。即使市场的走势不如预期,作为“优先受益权”的银行理财产品部分将获得5%的固定回报,信托计划将使用其它的份额来保障这部分收益的实现。而当Y大于6%时,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将获得一定的收益补偿,与设定收益分配比率的方式不同,在这一产品中依据Y所处的不同的区间来决定R。如当6%<Y≤10%时,投资者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为5.0%+(Y-6%)×50%,信托计划超出收益的50%将分为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所有;而Y>10%时,投资者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为7.0%+(Y-10%)×20%,信托计划超出10%外的收益中将有20%划入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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