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近日下发通知,就信托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通知要求,完成固定项下实业投资清理的公司在业务创新方面将受到鼓励,其他信托投资公司在过渡期间,相关业务将受到一定限制。
据介绍,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并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具有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且,满足已到期信托产品均能正常清算,现有信托产品运行平稳;最近年度提足各项损失准备后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等条件。 对于获准变更公司名称并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银监会规定,固有项下实业投资在2007年12月31日前须清理完毕,应清理的实业投资逐月单独列表报告,并说明资产质量状况、清理结束时限。在实业投资清理期间,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与被投资单位发生关联交易。
完成固有项下实业投资清理后,信托投资公司提足各项损失准备后的净资产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获准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在2007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实业投资清理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取消部分业务资格等监管措施。
银监会鼓励获准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在业务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主动提出试点方案,优先支持其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境外理财、房地产投资信托等创新类业务。
对于过渡期内的信托投资公司,银监会规定,需要按照过渡期方案确定的进度逐步清理固有项下实业投资,逐步压缩拆入、担保业务规模。在达到新办法相关要求前,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新办拆入、担保业务。
过渡期内的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进行异地推介。并且,每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个,每份合同金额和受益权转让每份金额都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且机构投资者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同时,银监会不受理过渡期内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证券化、受托境外理财等创新类业务资格的申请。
通知规定,过渡期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 作者:黄宪奇 肖潇 胡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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