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分别对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架构、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交易规则、期货业协会的权利义务以及期货监督管理的原则与措施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其中很多细则都是首次提出。总的来说,新《条例》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促进期货交易所组织结构创新。新《条例》虽然仍然规定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却把《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极具会员制特色的条款大部分删除,承认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司制下会员结构的合法性,这无疑为日后的交易所改制步伐解除了禁忌,对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更是一大利好。
第二,在品种创新上有所突破,明确了可交易的合约包括“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合约标的物也拓展为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交易所的品种推出打开了空间,也为中金所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扫除了法律障碍,替沪深300股指期货颁发了准生证。可以想象,金融期货与商品期货并存、期货与期权共生的局面将在未来的衍生品市场上成为现实,而品种扩容所带来的市场扩容和投资者结构改变,也将有助于改变中国期货市场品种少、规模小、散户占主导的现状。
第三,赋予期货公司市场创新主体的地位,将推动其经营模式的创新和发展。新《条例》摈弃了“期货经纪公司”这一狭隘规范,为未来期货公司综合业务的开展打开了空间。条例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等业务,这将有助于期货公司摆脱以前业务单一、恶性竞争的泥淖,有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解脱传统业务的束缚,在创新业务上大展宏图。而多层次、多种类的业务结构也有利于对期货公司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鼓励有实力的期货公司做优做强。实际上,中金所的分层结算制度也与新条例的业务许可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它既符合当前国际期货市场的结算潮流,也有利于分散风险,提高结算效率。
第四,赋予了中国期货业协会重要地位,将推进监管模式的创新。事实上,在国务院条例中赋予期货业协会如此之高的法律地位尚属首次,它充分地显示了中央政府对期货行业的重视,也突出了行业自律机构在监管中的作用。“期货业协会是期货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期货经营的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并缴纳会员费”。期货业协会在组织会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自律性规则、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管理等方面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在未来的期货市场“五位一体”监管体系中,证监会可能适当放权给协会,期货业协会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第五,在规则制度、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更为科学更为规范。在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方面做了详尽的说明,提出了更为详尽和可行的监管思路和监管办法,并且对保证金安全存管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做了说明和规范,这对我国期货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期货法已经列入人大的立法议程,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成为未来我国期货法的蓝本,将极大促进期货市场的立法进程。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构建和谐的金融市场体系,期货市场通过加强立法体系建设和制度创新,将与其他金融子市场的创新与建设相配套相适应,这对于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功能与作用,提升整体经济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目前期货市场的立法规范和制度创新在创新力度方面也有很多遗憾。例如,当前市场翘首以盼的期货基金在新条例中并未有所体现和规范。实际上,怎样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促进、保护和规范期货投资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发展,让期货投资基金和私募基金合理并且更合法的去找到生存发展空间,加上税收、基金组织形式等诸多问题,都将成为考验期货市场今后发展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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