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了《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详见A10版)。《暂行办法》明确,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使用保障基金,对不能清偿的投资者保证金损失予以补偿。《暂行办法》将于2007年8月1日正式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形成。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则包括三个部分: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缴纳;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暂行办法》明确,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应当缴纳的启动资金划入保障基金专户。同时,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季度缴纳后续资金。《暂行办法》还明确,若保障基金总额达到8亿元人民币,或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经证监会、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对每位个人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补偿;对每位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补偿。现有保障基金不足补偿的,由后续缴纳的保障基金补偿。
《暂行办法》明确,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国证监会和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期货公司核实投资者保证金权益及损失,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应当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不足弥补或者情况危急的,方能决定使用保障基金。
不过,对投资者因参与非法期货交易而遭受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不予补偿。对机构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按照机构投资者补偿规则进行补偿。另外,动用保障基金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进行补偿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受偿权,可以依法参与期货公司清算。
就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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