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业务空间的拓展再下一城!日前,证监会基金部下发的一份名为《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境外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回函》,明确放开基金公司QDII专户业务,允许交银施罗德等有QDII资格及额度的基金公司开办专户境外资产管理业务。这意味着,有境外投资需求的机构客户和个人高端客户,今后除了通过购买QDII基金外,还可以通过专户理财的方式进行境外投资。
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获准开展QDII专户业务的基金公司必须同时拥有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即专户资格)及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即QDII资格)。
证监会强调了风险
据业内人士估计,目前同时拥有两个资格的9家基金公司中,有包括交银施罗德在内的不到4家公司仍有剩余外汇额度可以用于专户客户的境外资产投资。
而在基金公司特定客户境外资产管理业务的操作方面,基本上将在现有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和QDII业务的规则框架下进行,但也有特殊的要求。
具体来看,证监会的此份回函中明确规定了基金公司开展QDII业务的14条政策口径。如该函第五条规定基金公司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聘任境外投资顾问,聘任境外投资顾问则参照《QDII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同时第八条规定开展QDII专户业务不需参照《QDII通知》第五条中有关投资比例限制、交易方式(如融资、卖空等)、交易对手资质等内容;证监会在函中特地强调了风险,第十四条内容规定,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客户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详细说明此项业务的运作方式,充分揭示境外证券投资的风险。
分析人士表示,开展QDII专户业务可有效缓解QDII基金遇冷的局面。一方面,基金公司可以借助境外的金融工具开发创新产品,实现套利和避险等特殊策略,满足专户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另一方面,专户客户资金量大,风险承受能力强,通常更容易接受境外投资分散风险的投资理念。但境外投资的渠道并不畅通,QDII专户业务的开通,有利于拓宽这类客户的投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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