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退换商品,消费者可以持发票与商家交涉。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偷逃税款,以及推卸日后服务责任,在为消费者出具发票上大做文章。为此,相关人士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提防不法商家的六大花招。
花招一:借口当时没有发票,让消费者日后再来取。专家称,如果消费者离商家远,懒得来取,那么不法商家就可以偷逃税款,也可以事后不认账,以避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7日内退货”的规定。专家支招:如遇见这种情况,消费者应坚持要求商家马上开具发票,如果商家说暂时没有发票,那么就让商家出具其他购物凭证,并让商家手写所购物品名称、价格、购买日期等,再加盖商家公章或签名。如果这些商家也不提供,就不要在这家购物。
花招二:发票上不填物品的具体名称,而以一些字母或代码代替,一旦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无法举证。为此,专家称消费者的对策应该是:要确认发票上所写的品名是自己所购商品的全称及型号。
花招三:在发票上加盖“降价”或“打折商品售出一律不退”等字样。对此,专家提醒消费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处理品”,才不享受“三包”售后服务。所以,消费者在购买降价、打折商品时,一定要与商家确认清楚是否属于处理品,然后填写在发票上,以免上当受骗。
花招四:在发票上不注明更换商品的新日期,导致更换来的新商品“三包”期缩短。专家说:更换商品时,消费者一定要让商家在以前的发票上注明更换商品的新日期,这样,所换商品的“三包”期应从更换日期算起。
花招五:消费者在商场租赁柜台购物,一旦经营者撤柜,商场称与自己无关,并以此推卸责任。专家支招:消费者首先要确认开具发票的是柜台还是商场,出现问题时知道找谁,如是商场开的发票,即便经营者撤出商场,商场也应承担责任。
花招六:让消费者出“税金”钱,若不出就不能开发票。对此,专家明确指出,商家此举是在有意逃税。《消费者权益法》第21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是“必须”的。出具发票不得附加任何费用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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