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纳税人1月1日起办理纳税申报
2006纳税年度已经终了,从2007年1月1日起3个月内,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且以后每年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纳税人均可办理上一年的纳税申报。
仔细对照11个所得项
据悉,此类纳税人“年所得”包含11个应税所得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足额扣缴者不需多缴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项税制下的综合申报办法,只要个人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扣缴或缴纳了税款,其年终再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按照规定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身份证复印件等,不需要再多缴纳税款。
年终需再申报
既然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已经足额扣缴或缴纳了税款,那么年终后还需再自行申报岂非多此一举?其实不然。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同时,也符合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通常做法。
可见,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是对代扣代缴税款这种主要个税征收形式的补充,完善了我国个税征收体系。
炒股所得暂不收税
12月中旬国税局出台《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其中,股票转让一项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过,部分人士对其收税与否理解有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纠正:“‘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了股票转让所得的自行申报口径,意味着将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
据该负责人介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40号)、《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2号)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中包括个人的股票转让所得。
“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然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该负责人强调。
国家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仍需申报,并且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转让所得与亏损盈亏相抵后的结果为正数的,应统计在12万元之内;考虑到一些纳税人的其他应税所得项目已经超过12万元,本身已属于高收入群体,对于一些高收入者的股票转让盈亏相抵结果为负数的,为避免炒股的“负盈余”对已超过12万元的其他各项所得的冲抵,“负盈余”按照“零”申报。
在申报时,个人取得股票转让所得,应在申报表“9、‘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对应的“境内”一栏中,在财产转让所得数额后注明“(股票:数额)”,以示区别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方便计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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