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就个税自行申报发出“警示”:对大多数年收入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是掌握的,如果申报期内纳税人不依法申报,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位负责人还透露,据不完全统计,截至3月1日,全国共有近40万人2006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者办理了自行纳税申报。
截止2006年底,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已为2000多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了纳税档案。
他还指出,各级税务机关将根据自行申报的情况,初步筛选出重点检查对象,以便在申报期结束后,组织对收入较高但申报人数与实际差距较大的单位,开展重点检查。
这位负责人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此外,构成偷税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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