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在业内造成极大恐慌的信托“两个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在几经修改后终于出台,日前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两个办法及《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信托监管规章,并于3月1日正式施行。
新办法在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方面强调“压缩固有业务,突出信托主业”,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固有财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实业投资。固有业务项下投资业务范围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从制度上割断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的利益输送纽带,督促信托公司更加专注服务于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在关联交易方面,新办法“限制关联交易,防止利益输送”。在固有业务项下,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在集合信托业务中,规定除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情形外,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方面,新办法对集合信托提出一些严格于非营业信托的要求,如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为惟一受益人、限制受益权拆分转让等。
银监会负责人强调,新办法只是规范集合信托业务,不包含单一资金信托业务,新办法并不要求诸如单一资金信托、民事信托等信托类型也要遵循集合资金信托的经营规则。
在信托公司的监管方面,对不涉及异地推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办法取消事前报告的要求。在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宽准入”基础上,要求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实施“严监管”,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据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针对原资金信托一期不超过200份的规定,新办法在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人数除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关于异地业务,原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异地开办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须申请“异地业务资格”,新办法允许信托公司在异地开展业务,但同时规定,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时,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监管部门报告。
关于信托贷款,新办法作出了限制,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新办法颁布后,将废止10多件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对一些基本的信托监管规定,如信托财产专户、公司信息披露等,没有纳入此次清理范畴,仍将继续沿用。
记者了解到,信托业从1979年至今历经五次清理整顿。截至2006年6月末,全国共有55家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自营资产达624亿元,负债152亿元,管理的信托资产合计2763亿元。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信托公司普遍存在着主业不清的问题,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力促信托公司回归主业,2007年,信托业将迎来重组整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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