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批准我国境内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并首选在天津滨海新区进行试点。居民个人可在试点地区通过相关渠道,以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购汇直接对外证券投资。试点初期,投资者可投资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
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的请示》已获外汇局批复。试点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居民个人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及人民币购汇直接从事境外证券投资,投资规模不受《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年度不超过5万美元的购汇总额限制;投资通过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和香港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办理,投资者应在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开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并委托其在香港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开立对应的证券代理账户;人民币购汇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可以保留外汇,也可以在开户行结汇。自有外汇投资的本金及收益如需结汇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实行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业务办理机构应如实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同时严格内部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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