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沈炳熙指出,企业债券中非真正以企业信用为基础而发行的债券、非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以项目建设为筹资基本用途而发行的债券,应当继续留在企业债之内;而真正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在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下、由经营非特许业务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应当列入公司债的范围之内。
另一方面,从逻辑上来说,上市金融机构所发的金融债就是公司债的一部分;但公司债中无法包括所有的金融债。比如,一些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也发金融债。
因此,金融债与公司债是有着相互交叉的两种债券。相交部分的金融债,可以划到公司债券中去。这是中国证监会希望看到的。但反过来也可以划到金融债中来,目前就是这样划的。
市场化机制
本次公司债的推出将更多采取市场化的方式,比如不再按审批制。长期以来,发改委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实行年度额度审批制,严重阻碍了中国企业债市场的发展。即使在企业债发行规模有大幅度提升的2006年,企业债在年发债总量中的占比也仅为6.77%。
证监会研究部负责人祁斌曾说,公司债发行将更多借鉴中国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机制。目前证监会负责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由发行部来管理,发行部设有一个综合处,一个发审委,五个发审处。据称,发行部准备新设一个处来负责公司债发行审核管理。
知情人士称,证监会希望将公司债的发行挂牌放在交易所。但沪深交易所的交易系统采取的是集中竞价交易模式。这存在两大不足:一是交易的连续性不能保证,二是容易导致价格过度波动,扭曲价格。这就给“对公司债的发行定价带来了很多困难”。
从国际经验来看,约90%以上的公司债是在各种形式的场外市场(OTC市场)交易,而不是在交易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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