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系统监管”
刘文元
期货公司监管体系可望发生变化。《第一财经日报》日前获悉,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确定了对期货公司的“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期货交易所被赋予了对期货公司自律管理权;另外新的《管理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目前中国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进行监督管理,而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公司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新的《管理办法》明确期货公司“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并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新的《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机构的章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的保证金实施监控。中国证监会应当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督促、指导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等履行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监控职责。”
据《第一财经日报》了解, 根据待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参考《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有关规定,《管理办法》明确和强调了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的诚信义务和责任。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在总则中规定:“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力,占用期货公司和客户的资产,损害期货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新的《管理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职务,不得与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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