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后,各家已经获得专户理财资格的基金公司陆续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下称《指引》)的通知。
据记者了解,此次下发的《指引》,从专户理财的资产委托、托管、投资管理、具体运作等各项细节都作出规范。
同时,记者从各基金公司获悉,各基金公司机构理财部门正按照《指引》的精神修改或充实早已经过协商好的合同内容,预计在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在25日签下专户理财第一单后,近期的第一波签约高潮将如期而至。
以附件形式详解投资偏好
根据下发的《指引》显示,专户理财合同文本中需要详细阐明资产委托人的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认知能力等基本情况,如需要则应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对其进行阐释。分析人士指出,此举突出了专户理财是“量身定做”的理财产品特质。
同时,合同中突出“量身定做”还反映在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的三方的声明与承诺乃至权利和义务中。
根据《指引》,作为资产委托人一方,在合同中必须注明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资产委托人还需要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如果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而资产管理人则必须保证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同时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与此同时,各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无论是何种风险偏好,除保本产品外,资产管理人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而当各方签约后,资产管理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委托财产提取需协商
而在委托财产的提取方面,专户理财的委托人则远不如公募基金的持有人方便。
根据《指引》,合同中需要列明初始委托财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如果资产委托要追加委托财产,可以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财产。
而在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高于5000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当委托财产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不得在有效期限之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同时在当事人约定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限时,《指引》要求应体现长期投资理念,原则上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
另外按照《指引》的规定,资产委托人不得违反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而资产管理人则应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每月报告证券投资明细
根据《指引》,资产委托人有权利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其中《指引》更明确指出,涉及证券投资明细部分的报告频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个月。
而在合同中则需要详细列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途径等有关事项,以及资产委托人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另外,《指引》要求合同中约定的委托财产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
按照目前国内股票型基金1.5%管理费率,以60%计算,则专户理财管理费率理论上不能低于0.9%。
同时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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