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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院:近因原则
来源:www.licai158.com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03-17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间接的、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为远因。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条件。近因原则几乎为世界各国保险人在分析损失的原因和处理保险赔付责任时所采用。

确定近因,首先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从原因推断结果和从结果推断原因两种方法。从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看,可分为下述情况:

(一)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该原因即为近因。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例如,某人因被盗导致家庭财产损失,该被保险人只投保人了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基础上加保了附加偷窃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二)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种原因所致,则应区别分析。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如果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如果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如果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别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可以协商赔付。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

(1)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2)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例如,皮革和烟草两样货物被承运人合理地装载于船舶的同一货舱,由于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海水进入货舱,浸湿了置放在货舱一侧的皮革,湿损的皮革腐烂发生浓重气味将置放在货舱另一侧的烟草熏坏。烟草是被腐烂皮革散发出的气味熏坏的,而皮革发生腐烂是被进入货舱的海水浸湿所致,因此烟草损失的近因是海难,属于保险责任,虽然烟草货主投保的是水渍险,并未加保串味险,但保险人仍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4)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例如,船舶先遭敌炮火击坏,影响了航行能力,以致撞礁沉没。显然,船舶沉没的近因是战争,而如果被保险人未加保战争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如果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在过马路时被一辆汽车撞倒,去医院检查,未受伤,后因心脏病突发导致死亡。由于其致死的近因是疾病,疾病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所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坚持近因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分清与风险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虽然确定近因有其原则的规定,即以最具作用和最有效果的致损原因作为近因,但在实践中,由于致损原因的发生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判定近因和运用近因原则决不是轻而易举的事。除了掌握近因和近因原则的理论以外,根据实际案情,仔细观察,认真辨别,实事求是地分析,以及遵循国际惯例,尤其是引用重要的判断,这是正确推断近因与损失之间的因要关系和最终判定近因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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